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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9-05-21
地 區(qū):云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財政局,、稅務局,,滇中新區(qū)財政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鎮(zhèn)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1.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2.《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就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規(guī)定如下:
一,、殘疾人員,、孤老人員、烈屬的所得,,在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內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減征。
本款所稱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減征期限為該納稅人殘疾、孤老等情況發(fā)生改變,,不再有以上情形為止,。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優(yōu)惠政策不能累加執(zhí)行。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對其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征。具體減征幅度由縣級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三、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以上人員需持有民政,、殘聯(lián),、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頒發(fā)的下列證件之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zhàn)因公傷殘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
(二)孤老人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沒有配偶或喪偶的,、且無法定贍養(yǎng)和撫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贍養(yǎng)人和撫養(yǎng)人確無贍養(yǎng)能力或撫養(yǎng)能力的個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以上人員需持有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頒發(fā)的《烈士證明書》,。
(四)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遭受損失的個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遭受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職能部門,、保險公司等出具的相關材料),。
四,、征收管理
稅收的征收管理由稅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財政,、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辦理,。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省稅務局制定,,并抄送省財政廳。
五,、本規(guī)定由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2
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一、起草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j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政策內容
(一)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取得的所得,,在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內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減征,。
減征范圍僅限于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的勞動所得,。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減征的限額或幅度,、比例,。根據(jù)個人所得稅量能負擔的原則,在制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免稅政策時,,體現(xiàn)對低收入者的政策傾斜,,同時給予中高收入者一定稅收優(yōu)惠照顧。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按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減征。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經營所得,,同樣按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對其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征,。具體減征幅度由縣級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90%。
主要基于考慮:一是遭受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當年可能無法開展正常工作或生產,,沒有取得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僅減征當年個人所得稅,,政策效果不明顯,因此減免期限放寬到次年,。二是同一自然災害對不同個人和家庭造成的損失程度不同,,應給予縣級主管稅務機關一定管理權限,視損失程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實施時間
該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與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時間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