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0號頒發(fā)日期:2016-08-3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4年12月9日在塔林正式簽署。中愛雙方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議定書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適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fā)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關于《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的議定書》生效執(zhí)行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6年09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已于2014年12月9日在塔林正式簽署。議定書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以下簡稱“協(xié)定”)的部分條款。現(xiàn)將議定書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第四條(居民)
關于居民的判定標準,議定書取消了協(xié)定中的“總機構所在地”和“注冊所在地”兩個標準,,新增了“成立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兩個標準,。
二、關于第六條(不動產所得)
(一)議定書增加了不動產所在國可以征稅的情形,,規(guī)定如果公司股份所有權或其他公司權利使權利所有人對公司所擁有的不動產具有享用權,,則來源于直接使用、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該享用權的所得,,可以在不動產所在的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議定書擴大了“不動產”定義的范圍,使其包括取得不動產的任何權利,。
三、關于第七條(營業(yè)利潤)
(一)議定書對第三款采用了新表述,,刪除了協(xié)定中有關允許扣除的費用僅限于常設機構所在國國內法所允許扣除的費用這一限制,。
(二)議定書刪除了協(xié)定中的第八款。
四,、關于第十一條(利息)
議定書對第三款采用了新表述,,與協(xié)定中的表述相比主要有兩點變化:一是規(guī)定在來源國免稅的金融機構必須對利息所得受益所有;二是增加了免稅情形,,規(guī)定由居民國政府,,包括其地方當局、中央銀行或者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擔?;虮kU的貸款取得的利息,,在來源國免稅。協(xié)定只規(guī)定了擔保一種情形,。
五,、關于第十三條(財產收益)
議定書對本條第四款采用了新表述,規(guī)定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該股份價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國可以征稅,。
六、關于第二十三條(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議定書修改了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中國居民公司如果享受間接抵免,,持有支付股息的愛沙尼亞居民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20%。
七,、關于第二十六條(情報交換)
議定書第二十六條采用了2010版《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稅收協(xié)定范本》第二十六條的表述,,使之符合當前國際認可的情報交換標準。
中愛雙方已完成新協(xié)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新協(xié)定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適用于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