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2018]144號頒發(fā)日期:2018-12-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fā)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guī)定的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