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國發(fā)[1989]1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房地產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保護耕地資源,,增加農業(yè)投入,支援農業(yè)的綜合開發(fā),,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征收耕地占用稅是從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出發(fā),,應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認真教育用地單位和廣大農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資源,,同時對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納稅。各地對占用耕地的審批必須從嚴掌握,,國家計委和國家土地管理局下達的1989年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計劃不得隨意突破,,財政部門按核準的耕地占用畝數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二,、從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來的對半分成調整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中央這次讓出的二十個百分點是給縣的,,目的是調動他們的征收積極性,。因此,省,、地兩級都不得截留,,調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須保證完成中央收入任務,,凡實際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務的,,要用地方財政補足。對于1988年應收未收的稅款要繼續(xù)組織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對半分成執(zhí)行。
三,、各地必須從嚴控制減免范圍,。在《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減免范圍之外,任何地區(qū),、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規(guī)定減稅,、免稅。各地對以前自行規(guī)定的征收管理實施細則要逐項清理審查,,凡違反《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計稅標準,、擴大減免稅范圍,都要立即糾正,;凡超越管理權限下達的減免稅規(guī)定一律無效,,征收機關應拒絕執(zhí)行。
四,、各有關部門要協(xié)同配合,,各盡職責,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及時提供占地資料,,并憑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辦理批準占地手續(xù),;財政部門要憑土地管理部門的占地批件依法征稅,并及時,、足額組織征收入庫,;銀行要及時劃轉、上解已經入庫的稅款,,不得拖延,;各主管部門要做好所屬單位中占用耕地大戶的納稅工作。
五,、各地要盡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機構,,充實和加強征收力量,強化征管手段,,確保應征耕地占用稅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