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89]第120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對軍隊系統(tǒng)用地征免稅的規(guī)定辦理,,具體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隊的工廠,凡專門為武警部門內部生產武器,、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員裝備,、軍械裝具、馬裝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生產其他產品的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武警部隊與其他單位聯(lián)營或合資辦的企業(yè)用地,應按規(guī)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武警部隊出租的房產占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無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繳土地使用稅。
四,、武警部隊所辦的服務社用地,,專為武警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yè)的,,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武警部隊的招待所,,專門接待武警內部人員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yè)的,,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