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函發(fā)[1992]127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國稅函發(fā)[1991]200號《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yè)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到1991年底已經到期,,應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到目前物資儲運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對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的物資儲運企業(yè)的露天貨場、庫區(qū)道路,、鐵路專用線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下述原則處理:
一、對經營情況較好,、有負稅能力的企業(yè),,應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經營情況差,、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yè),,可在授權范圍內給予適當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