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湘財農稅字[1994]309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1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去年以來,,湘黔等鐵路改擴建工程征地實行省國土局總承包辦法,,所征耕地數額大,而且跨地區(qū),給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帶來了不少困難,。為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經我廳與省國土局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級國土部門以承包方式征地,均未代征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應由申請用地單位依法到縣(市,、區(qū))財政部門繳納。
二,、申清用地單位在用地前,,必須到被征地縣(市、區(qū))的財政部門辦理耕地占用稅征免手續(xù)。國土部門在發(fā)放用地通知前應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配合耕地占用稅的征收,。
三,、被征地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原則,,積極上門做好宣傳解釋和納稅輔導工作,,爭取當地政府支持,依靠法律手段,,分別負責轄區(qū)的承包用地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各有關地區(qū)、縣市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xié)調行動,,把欠稅清繳上來,堵死新的欠稅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