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5]39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來發(fā)現,,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偵察辦案等公務活動中,,受利益驅動,,以種種借口,,向案件當事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地公安機關收取費用,。這一問題,不僅破壞了公安機關全國一盤棋協同作戰(zhàn),、共同打擊犯罪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辦案和秉公執(zhí)法工作,而且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為了嚴肅紀律,,糾正偵察辦案等公務活動中的不正之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費”,,不準截留繳獲的贓款作辦案經費或其他經費,不準搞“辦案提成”,;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報案公民,、單位或當事人索要錢物。
二,、各地公安機關在協助外地公安機關追捕逃犯,、追繳贓款贓物、協查犯罪線索等公務活動中,,不準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不得接受邀請參加公費旅游、宴請和娛樂,。
三,、對外地公安機關來人依法辦案,不得以任何借口設置障礙,,對外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取證,、追贓,、追捕逃犯,,應積極配合,依法及時辦理,。
各地公安機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對本地執(zhí)法辦案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查,發(fā)現問題迅速糾正,。檢查和糾正情況及時報告公安部,。今后,凡是發(fā)現巧立名目收取辦案費和辦案中故意刁難、不配合協助的,,要根據《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將本通知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同時轉發(fā)至縣級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