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明電[1996]22號頒發(fā)日期:1996-01-30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及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的批復》(皖政秘[1996]278號)規(guī)定,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作適當調整,調整后的具體稅額標準如下表:
項目計稅標準每年稅額(元)
乘人汽車
20人以下的每輛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氣量2.2升以上的小轎車每輛320
載貨汽車
凈噸位每噸60
摩托車
兩輪的每輛50
三輪的每輛60
請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認真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堅持依法征收,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上報省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