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guī)文 號:湘國稅函[1997]12號頒發(fā)日期:1996-02-08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xié)調小組力,、公室關于《印發(fā)〈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25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規(guī)定,,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正確認識貸款呆帳處理工作,。及時地處理貸款的呆帳損失,,是為了促進業(yè)務經營的良性循環(huán),。各地一方面要嚴格執(zhí)行核銷貸款呆帳的政策原則,不允許放寬政策條 件搞貸款呆帳核銷,;另一方面對核銷后的呆帳貸款,,要嚴格實行帳銷案存的管理辦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有形或無形的集體資產損失,。
二,、切實加強對貸款呆帳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農改辦,、縣(市)聯(lián)社必須成立由信貸,、會計、稽核等部門人員組成的比較精干的貸款呆帳處理審批小組,,負責權限內審批工作,。信用社也要組成相應的貸款呆帳處理審批小組,對每一筆貸款呆帳報批前,,要認真研究核實簽署意見,,并在上級審批后組織核銷,。鑒于此項工作政策性強,各地農改辦,、縣聯(lián)社要采取積極穩(wěn)妥措施,,強化管理,嚴格保密制度,。
三,、嚴格落實貸款呆帳處理審批權限和核銷程序。呆帳處理以每筆(即以一個借款單位(個)符合呆帳條 件的貸款為一筆,,下同)貸款的數(shù)額確定審批權限,。
(一)貸款呆帳每筆在3萬元(含3萬元)以內的,由信用社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縣聯(lián)社初審后簽署意見,,報地、州,、市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核銷,。
(二)貸款呆帳每筆在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報地,、州,、市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審查批準核銷,,并報省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備案,。
(三)貸款呆帳每筆在10萬元以上的,報省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會同省國稅局審查批準核銷,。
(四)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根據我省的實際,,原則上只適用國稅發(fā)[1996]225號文件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中的第一,、二兩種方式,暫不使用第三種程序方式,。
四、獎勵清收貸款呆帳的有功人員,。對已處理的貸款呆帳,,仍應積極組織催收。
各地可按下列比例計提勞務獎勵,。信用社職工收回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按5%,,1000元以上的按3%;外單位人員收回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按6%,,1000元以上的按4%計提勞務獎勵,。
五,、《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由省農改辦統(tǒng)一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