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人字[1997]第13號頒發(fā)日期:1996-02-1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公務員(以下簡稱公務員)管理制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利,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guī)定》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終止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 辭退公務員,,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解除與不適宜在局機關繼續(xù)工作的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第四條 公務員辭職辭退工作的實施,,應當本著嚴格執(zhí)行政策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完備,。
第二章 辭 職
第五條 公務員要求離開局機關,,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可以申請辭職,。
第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或者財務審計的,。
(四)未滿在局機關工作最低服務年限的,。
局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的規(guī)定是:
1、新錄用的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2、轉任,、調任的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三年。
3,、接受公派國內脫產業(yè)務培訓的公務員,,學習期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學習結束后的最低服務年限為兩年,;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增加半年,,服務年限相應增加一年(學習期限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4,、接受公派出國(境)進修,、培訓、留學的公務員,,學習期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學習結束后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三年,;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增加半年,,服務年限相應增加一年(學習期限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5,、經批準參加大專以上公費學歷教育的公務員,,取得學歷后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三年,。
有上述兩項條款以上情形的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所涉及條款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之和,。
(五)其他原因不宜辭職的,。
第七條 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提出書面意見,,送人事司。
(三)擔任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的辭職申請,,由人事司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的辭職申請,,由人事司初審,,分管局長復審,報局黨組審批,。
(四)人事司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向申請人轉達審批結果。
第八條 公務員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后,,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送人事司,;人事司應當在公務員提出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按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審批或者報批完畢,。逾期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應予辦理辭職手續(xù),。
提出辭職的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摘自離職的按曠工論處,超過期限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局機關及直屬事業(yè)單位工作,。
第九條 公務員辭職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及時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自批準辭職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公務交接(含文件,、物品清還)手續(xù),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凡居住局職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最后到人事司辦理辭職手續(xù)。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或者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局機關及直屬事業(yè)單位工作。
(二)自批準辭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國家公務員辭職通知書》及有關證件到全國人才交流中心登記,;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責任自負,。
第十條 公務員辭職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工資自批準辭職月之下月起停發(fā),,局機關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檔案等由人事司轉至全國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條 公務員辭職后,,三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局機關工作,。
第十二條 辭職未被批準的公務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三章 辭 退
第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在崗位交流等人事安排中,,本人無正當理由,、經反復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日的,。
(六)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并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
(四)其他原因暫不宜辭退的,。
第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送人事司。
(二)辭退公務員的請示,,由人事司審核,,分管局長復審,報局黨組審批,。
(三)做出辭退決定的,,由人事司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人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向被辭退人轉達辭退決定,。
第十六條 被辭退的公務員接到辭退決定后,應當及時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自接到辭退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公務交接(含文件,、物品清退)手續(xù),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凡居住局職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最后到人事司辦理辭退手續(xù),。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或者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局機關及直屬事業(yè)單位工作,。
(二)自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到全國人才交流中心登記;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責任自負,。
第十七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工資自做出辭退決定月之下月起停發(fā),,局機關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檔案等由人事司轉至全國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八條 被辭退的公務員自做出辭退決定月之下月起,,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規(guī)定到局財務部門領取辭退費。
辭退費發(fā)放期限為:
(一)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發(fā)放三個月的辭退費;
(二)工作年限滿兩年的,,發(fā)放四個月的辭退費,;
(三)工作年限在兩年以上(不含兩年)的,,每增加一年增發(fā)一個月的辭退費,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九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局機關工作。
第二十條 公務員對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人事司負責將以下人事處理決定抄報人事部備案:
(一)對不適宜在局機關繼續(xù)工作的公務員給予的辭退決定;
(二)對辭職申請審批期間擅自離職超過期限的公務員給予的開除處分,;
(三)對辭職或者被辭退后,,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或者不接受財務審計的公務員給予的開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 局直屬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