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6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以下簡稱關徽)的正確使用,,維護關徽的尊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專用標志,。
關徽由商神手杖與金色鑰匙交叉組成,。商神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征海關為祖國把關,。關徽寓意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jiān)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fā)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
第三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愛護并依本辦法正確使用關徽及其圖案,。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本辦法所指之關徽。
第四條 下列場所可以懸掛關徽:
(一) 各級海關的辦公場所;
(二) 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jiān)管場所,;
(三) 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四) 海關院校;
(五) 海關總署認為應當懸掛關徽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 關徽應當端正地懸掛在海關辦公地點正門上方的正中處,、會場主席臺上方的正中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其背景應為莊重的純色,。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符合規(guī)格的關徽。
關徽懸掛后應予以適當的維護,。
第六條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關徽圖案:
(一) 海關制發(fā)的業(yè)務單證,、封志、標記,;
(二) 海關人員的執(zhí)法或者身份證件,,如調查證、稽查證,、工作證等;
(三) 海關制服上的標志和配飾,;
(四) 海關車輛,、船艇和專用設備;
(五) 海關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如證書,、獎狀、獎品,、信封,、信箋、圖片,、名片,、禮品等;
(六) 以海關的名義出版,、拍攝,、印刷的書籍,、報紙,、雜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 海關總署認為可以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 關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 商標、廣告,、商品的裝飾和標識,;
(二) 日常生活陳設、用品和裝飾(海關在公務活動中制作的禮品除外)及其它非海關用品,;
(三) 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 海關總署規(guī)定不得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 經海關總署決定或批準,海關可使用關徽圖案與其它圖案組合而成的徽記,、標志或圖案,。
第九條 關徽及其圖案由海關指定的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制作說明》規(guī)定的標準制作。
第十條 海關對關徽的使用有權利和義務實施監(jiān)督檢查,。
海關或海關工作人員不按本規(guī)定使用關徽及其圖案的,由上級海關或本級海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本規(guī)定所稱之海關關徽的,,由該單位所在地海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制作說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方格墨線圖(略),。
二、制作的關徽及其圖案,,可以根據方格墨線圖的比例放大或者縮?。挥糜诤jP制服肩章的關徽,,可以對稱使用,。
三、關徽必須為金黃色,,關徽圖案可以使用金黃色或者其他莊重,、鮮明的純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