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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庫
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財稅字[1998]122號頒發(fā)日期:1997-08-1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核電事業(yè)發(fā)展,保證稅收政策的連續(xù)性,,現(xiàn)對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通知如下:
對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省電力總公司的電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