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匯發(fā)[2003]62號頒發(fā)日期:2002-05-2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近期,我國一些省市出現(xiàn)了非典型肺炎疫情,,一些在華留學人員提出了退學的要求,。為尊重這些留學人員的個人意愿,切實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現(xiàn)就在華留學人員退學換取外匯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便于組織做好此項工作,在華留學人員的退學換取外匯事宜由其所在學校統(tǒng)一到當?shù)氐耐鈪R指定銀行辦理,。
二,、在華留學人員所在學校應在購匯前對擬退學的留學人員人數(shù)進行認真統(tǒng)計,并持下列單證到學校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xù):
(一)學校向外匯指定銀行開具的辦理退匯的申請函,。申請函中應寫明留學人員數(shù),,實際辦理退學人員數(shù),學費標準,、實際退匯金額,,其中匯往境外的總額和提取外幣現(xiàn)鈔的總額;
(二)擬退學的留學人員的護照及簽證的復印件,;
(三)學校為前往銀行辦理退款的工作人員出具的介紹信及該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在華留學人員所在學校向退學的留學人員退匯時,,可以匯入該學生指定的境外外匯賬戶,,也可以向該學生直接退還外幣現(xiàn)鈔或旅行支票。
四,、若退學的留學人員需提取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外幣現(xiàn)鈔,,其所在學校應當持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的單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并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匯出,、提取旅行支票或提取外幣現(xiàn)鈔的手續(xù),。
五、在華留學人員所在學校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如在向退學人員辦理退匯后出現(xiàn)結余,,應持所余外匯到原購匯銀行辦理結匯。
六,、各級外匯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接文后應盡快轉發(fā)至所轄機構和相關部門,,并迅速組織貫徹。各級外匯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主動地配合教育部門及各留學人員學校做好上述工作事宜,,努力為擬退學的留學人員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jīng)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