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國稅函[2004]817號頒發(fā)日期:2003-07-2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簡化行政審批事項,規(guī)范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8]49號)第二條中“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xù),。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準后,,發(fā)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的規(guī)定予以廢止,。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事宜,,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