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42號頒發(fā)日期:2004-01-14
地 區(qū):香港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4年第23號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內地,、香港統(tǒng)一試用《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秲鹊睾jP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的試用,,對促進兩地經濟發(fā)展,,方便兩地經貿往來,,加強兩地海關的執(zhí)法互助起到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經過一年試用過渡,并在廣泛征求運輸業(yè)界,、現(xiàn)場海關意見的基礎上,,現(xiàn)對《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兩地陸路貨運車輛啟用修訂完善后的《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進行申報。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兩地陸路貨運空車啟用一式兩聯(lián)空車專用《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進行申報,。
三、啟用《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可獲取運輸車輛的車牌,、車架和集裝箱號碼等申報信息,,進出境運輸車輛的拖頭、拖架和集裝箱不需要“捆綁”運輸,。
四,、考慮到部分運輸企業(yè)仍剩有2004年試用版《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為避免造成企業(yè)經濟損失,,決定將2004年試用版《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延長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逾期不再準予使用。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對來往內地與香港之間貨運車輛(含空車),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載貨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載貨清單》進行申報,。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