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海關法規(guī)文 號: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 商務部 林業(yè)部2005年第4號公告頒發(fā)日期:2004-02-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yè)局
公告
2005年第4號
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在國際間傳播蔓延,2002年3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公布了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的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要求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在出境前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確定的專用標識,。目前,,歐盟,、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已采納該標準并將于2005年3月1日陸續(xù)開始實施,,將來會有更多的國家采用該國際標準。對于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木質包裝,,進口國家或地區(qū)將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處理,、銷毀,、拒絕入境等措施。為使我國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進口國家或地區(qū)的檢疫規(guī)定,,避免經濟損失,,現將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
二,、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guī)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加施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標識要求及監(jiān)管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準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及商務、林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yè)的宣傳工作,,提高服務意識,,幫助出口企業(yè)做好相關工作,避免因木質包裝不符合國外要求而造成經濟損失,。
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規(guī)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yè)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