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冬梅
2023-02-19 11:15:13 624人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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