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法基礎》中訴訟時效怎么考,,來聽東奧初級會計名師講解,!
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已進入到緊張的備考階段,,但很多同學對《經(jīng)濟法基礎》一科中,,有關訴訟時效部分存在疑問,下面就讓我們跟隨東奧郭守杰老師一起來看看吧,!
本段中,郭老師對訴訟時效進行詳細講解,,并利用手寫板進行舉例,,能夠很好地將易混易錯點進行區(qū)分。
個人成就: 經(jīng)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 1995年開始從事《經(jīng)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 是學員公認的經(jīng)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考點講解得透徹易記,。 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 適合零基礎學員。 |
1. 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4)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2.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guī)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解釋】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 訴訟時效的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jié)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chǎn)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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