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_2024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讓努力成為一種習慣,。雖然24年初級會計師報名簡章尚未公布,,但是建議大家提前開始備考,,為正式備考打基礎,一起來學習今天的考點吧,!
1.征稅主體的職權
(1)稅收立法權,,主要包括提出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稅收法律法規(guī)草案,,依法制定,、發(fā)布關于稅收征管的部門規(guī)章。
(2)稅務管理權,,主要包括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發(fā)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
(3)稅款征收權(征稅主體最基本、最主要的職權),,主要包括依法計征權、核定稅款權,、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追征稅款權,。
(4)稅務檢查權,,主要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
(5)稅務行政處罰權,,指對稅收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的職權,。
(6)其他職權(如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內,,對納稅人的減,、免、退,、延期繳納的申請予以審批的權利;委托代征權),。
2.征稅主體的職責
(1)宣傳稅法,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
(4)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jiān)督,。
(5)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不得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6)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jiān)督管理制度,。
3.納稅主體的權利
(1)知情權(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稅法規(guī)定,、與納稅程序有關的事項、法律救濟途徑等);
(2)要求保密權;
(3)稅收監(jiān)督權;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5)申請延期申報權;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8)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
(9)委托稅務代理權;
(10)陳述權、申辯權;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4.納稅主體的義務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fā)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
(6)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7)依法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8)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如納稅人有歇業(yè)、經(jīng)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征稅機關說明等;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如關聯(lián)企業(yè)業(yè)務往來報告義務,,企業(yè)合并,、分立報告義務,全部賬號報告義務,,大額財產(chǎn)處分報告義務,。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jīng)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