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視同銷售情形分不清?不要急,,東奧名師來幫你區(qū)分!
初級會計考試在5月13日至17日,,有考生反饋在學習《經濟法基礎》中關于視同銷售情形時,,容易混淆,。為此東奧名師斌哥特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幫助考生應對考試,!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
(一)視同銷售貨物
1. 代銷: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視同銷售,。
(2)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
2. 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此時,,兩個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移送時視同銷售;若兩個機構在同一縣(市)的,,不視同銷售,。
3. 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貨物,。
4. 購進的貨物
(1)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貨物,。
(2)用于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貨物。
【斌哥提示】
1.外購辦公用品,,取得專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2.自產貨物用于本單位辦公,、管理,、投入生產,不視同銷售,。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
【提示1】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提示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提示】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斌哥提示】只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涉及“雙公”不繳納增值稅,,貨物可沒有,。
二、消費稅視同銷售
1.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移送時不征收消費稅;終端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時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2.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時,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
(1)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移送時,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
(2)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移送時,,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
【斌哥提示】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視同銷售,增值稅可不視同銷售,。
三,、資源稅視同銷售(同消費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舉例】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洗選煤加工完用于銷售的,,應當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提示】“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包括:
(1)自用于連續(xù)生產非應稅產品,,例如以自采金原礦加工生產工業(yè)用精密零配件,。
(2)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
四、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斌哥提示】
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最好判斷——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轉移。
以上學習內容來自2023年《經濟法基礎》—東奧名師斌哥微博@東奧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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