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規(guī)定_2023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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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jié)】《經(jīng)濟法基礎》第二章
1.適用情形
(1)徹底“走人”
會計人員工作調(diào)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jīng)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diào)動或者離職,。
(2)“休息”和“恢復”
①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3)單位“沒了”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2.基本程序
(1)監(jiān)交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辨析一下】
交接人身份 | 監(jiān)交人 |
一般會計人員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單位負責人 |
(2)逐項移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3)移交清冊
①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②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3.責任
(1)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接替人員
①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4.因病不能親自辦理移交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jīng)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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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jīng)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