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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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支票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1) 票據法律制度——第1單元 支票
【知識點】支票
支票
考點1:支票概述(★)
概念 |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 | 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支票 |
付款人 | 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 |
收款人 | (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區(qū)別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面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
續(xù)表
種類 | 現金 支票 | (1)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 (2)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3)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
轉賬 支票 | (1)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 |
普通 支票 | (1)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 (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
考點2:支票的出票(★★★)
簽發(fā)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 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的,票據無效 | |
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稱,;出票人簽章 | ||
授權補記事項 |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 |
相對記載事項 | 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不影響票據行為效力 | |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 | 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 | 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續(xù)表
空頭 支票 | 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 |
對空頭支票,,付款銀行有權拒付 | ||
法律責任 | 單位或個人簽發(fā)空頭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1)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 |
預留 簽章 | 出票人為單位的 | 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出票人為個人的 | 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者蓋章 | |
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
考點3:支票的付款(★★)
期 限 | 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提示1】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2】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提示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 |
途 徑 |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 |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 (1)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 (2)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 | 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 |
續(xù)表
途 徑 | 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 | (1)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書轉讓) (2)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