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在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科目中,,第四章增值稅是很重要的章節(jié),,考生們在學習的時候,,不要忽略任何一個細小的知識點,接下來就隨小編一起學習有關視同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知識點吧,!
視同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一)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案例】代銷業(yè)務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