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業(yè)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毀于隨。想要在初級會計考試中取得勝利,,勤奮學習是唯一的秘訣,。請各位考生隨小編一起學習一下今天的考點吧,!
出票
1.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
(2)交付票據,。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不記載,出票行為無效——票據無效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表明“××票”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承諾) | √ |
出票金額 | √ | √ | √ (可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可補記)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相關鏈接1】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2)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相關鏈接2】金額:(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出票金額,。
【相關鏈接3】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規(guī)范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款和相關費用,。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