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_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答疑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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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師,被告就原告與原告就被告分別是什么意思???
【答疑】
您看能否這樣理解,這是屬于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地域管轄(而且是一般地域管轄)的基本問題,。一般意義上,,”原告就被告”是指原告起訴時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而被告就原告是相對來說特殊的幾個情形: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基礎》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