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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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選擇
1.復議前置: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自由選擇: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1.復議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1)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2.復議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1)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轉送,。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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