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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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決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關鏈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決定類型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
主決定 | 決定維持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
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 | |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
從決定 | 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1)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3.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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