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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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4.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5.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普通訴訟時效VS最長訴訟時效
起算點 | 長度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 | 3年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三)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
發(fā)生原因(事由) | 發(fā)生時間 | 效果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1)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1)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清零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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