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人保+物保
注冊會計師備考一定要注重知識點學習,打好了基礎才能更為輕松地進行以后的學習,為了幫助大家系統(tǒng)提前學習知識點,,小編整理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幫助大家打好基礎,順利過關,!
【所屬章節(jié)】
CPA經(jīng)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擔保的并存
【知識點】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先主后次
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
(1)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zhí)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解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郑袡嘁笃渌WC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忌鷳叨汝P注二者的區(qū)別。
【相關鏈接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未經(jīng)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鏈接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jīng)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祝大家在注冊會計師成績查詢時都能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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