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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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會經(jīng)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擔保-保證
【知識點】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quán)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quán)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解釋】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quán)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quán)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quán)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jīng)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祝大家在注冊會計師成績查詢時都能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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