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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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會經(jīng)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擔保-保證
【知識點】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解釋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解釋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解釋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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