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審計》預習考點:總體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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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總體審計程序
(二)具體審計程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CPA審計 科目第三章審計證據(jù)第二節(jié)審計程序
【知識點】總體審計程序,、具體審計程序
總體審計程序
按照獲取審計證據(jù)的目的,審計程序可以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具體包括:
1.風險評估程序;
2.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
3.實質性程序。
具體審計程序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按獲取審計證據(jù)的目的(比如:風險評估程序,,或控制測試,或實質性程序)單獨運用或組合運用的具體審計程序,,包括:
1.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解讀】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即控制測試或細節(jié)測試中的“順查”或“逆查”,。
2.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解讀】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jù)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jù)受到限制,。
3.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解讀】詢問程序獲取審計證據(jù)的特征:
(1)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jù);
(2)對詢問的答復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某些情況下,,對詢問的答復為注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序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
(4)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5)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4.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jù)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解讀】函證適用情形包括:
(1)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
(2)函證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還適用于對協(xié)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于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jù)。
5.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shù)據(jù)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6.重新執(zhí)行
重新執(zhí)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zhí)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7.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以及財務數(shù)據(jù)與非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解讀】分析程序適用情形:
(1)分析不同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分析財務數(shù)據(jù)與非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3)對已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對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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