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抵押物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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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權設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當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租賃關系時,如同“買賣不破租賃”,,我國物權法律制度亦確立了“抵押不破租賃”的規(guī)則,,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賃”??忌鷳獏^(qū)分兩種情況: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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