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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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
【知識點】拾得遺失物
【解釋】對于發(fā)現(xiàn)“埋藏物”并實施占有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3.遺失物的轉讓
(1)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
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2)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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