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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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3.相對人
(1)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但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狹義的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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