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監(jiān)管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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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知識點】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監(jiān)管規(guī)則
1.一般原則與例外情形
(1)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
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一般例外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3)安全例外
?、賴覍εc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
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②在戰(zhàn)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2.貨物進出口的具體監(jiān)管規(guī)則
(1)貨物進出口自動許可制度
(2)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國家規(guī)定有數(shù)量限制的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3)關稅配額
3.技術進出口的具體監(jiān)管規(guī)則
(1)備案登記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商務部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但此類技術進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2)許可證管理
我國對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出口;且此類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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