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第六單元 訴訟時效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第六單元 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不能躺在權利上睡大覺),。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解釋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解釋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解釋3】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執(zhí)行人超過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zhí)行人對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被執(zhí)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zhí)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是,,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2.3年
(1)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2)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5年
(1)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5.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