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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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二)公示催告
1.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人
(1)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2)出票人已經簽章的授權補記的支票喪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3.管轄法院
失票人應當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4.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主觀題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題)
5.發(fā)出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申報權利
7.除權判決
(1)除權判決依申請作出
(2)除權判決的效力
(3)除權判決的撤銷
(三)提起民事訴訟
1.與票據權利有關的民事訴訟包括:票據返還之訴、請求補發(fā)票據之訴,、請求付款之訴。
2.返還票據之訴
失票人為行使票據所有權,,向非法持有票據人請求返還票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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