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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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追索權
(二)追索權的行使條件
(三)到期后追索
(四)到期前追索
(五)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五單元票據權利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追索權
第五單元 票據權利
追索權
1. 追索權的行使條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后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 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提示】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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