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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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1.無法通知且無法直接交付或者經通知債權人還是無法直接交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該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按照訴訟或者仲裁結果處理,。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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