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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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國內信用證
(二)性質
(三)適用范圍
(四)保證金
(五)有效期
(六)議付
(七)不足支付的處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第二單元 非票據結算
國內信用證
【解釋】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 性質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1)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
(2)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2. 適用范圍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 保證金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4. 有效期
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 議付
(1)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
(2)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3)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6. 不足支付的處理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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