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債權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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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解釋】所謂“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xié)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jīng)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祝大家在CPA成績查詢時都能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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