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個別清償




注冊會計師考的備考強化階段已經(jīng)開始,,大戰(zhàn)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我們一起加油!
【知識點】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1)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2)債務人經(jīng)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賯鶆杖藶榫S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凼箓鶆杖素敭a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3.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男袨?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shù)奈吹狡趥鶆?,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jīng)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情形(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的除外。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xiàn)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
注冊會計師導航
-
考試資訊
-
考試資料
考試資料 | 會計 | 審計 | 稅法 | 經(jīng)濟法 | 財管 | 戰(zhàn)略 | 考試經(jīng)驗 | 考試大綱 | 免費答疑
-
輔導課程
-
考試題庫
-
互動交流
-
東奧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