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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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物權法》第106條
2.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4.構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1講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1.《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2.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依(有效的)法律行為轉讓物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①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谵D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2)轉讓人有權占有但無權處分
3.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1)受讓人受讓該物時善意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該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從而不構成善意:
?、俚怯洸旧洗嬖谟行У漠愖h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鄣怯洸旧弦呀浻涊d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