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民事行為效力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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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
【知識點】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9歲的男孩從小賣部購買了1元的雪糕),,該行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如在法定代理人幫助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合同
?、傧拗泼袷滦袨槟芰θ擞喠⒌募儷@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3.欺詐
(1)合同
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谝蚱墼p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欺詐的構成條件:(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欺詐人應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欺詐;(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3)受欺詐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詐方沒有作出意思表示,,則欺詐沒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詐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蒙受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生影響;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并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因此,,“知假買假”不構成欺詐。
4.脅迫
(1)合同
?、僖蛎{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受脅迫方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1)考生應當區(qū)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動提出”,,還是“被動接受”: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與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6.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1】(1)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即民事行為不因違反地方性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而無效;(2)此處的“法律”特指強制性規(guī)范中的效力規(guī)范,,即并非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律無效。(2016年新增)
【解釋2】民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亦屬無效。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屬于無效行為,。
【相關鏈接】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知識點】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合同訂立之后發(fā)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乘人之危
?、僖虺巳酥S喠⒌摹昂贤保徽撌欠駬p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欺詐、脅迫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跓o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絕對無效(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倏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②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倏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該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②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跓o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存在此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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