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注冊會計師越來越近,對于廣大考生來說,除了平時的學習,,更重要的是需要答疑解惑,,自己不理解的經濟法知識點,,如果沒有人幫助,很難走出困境,所以為了幫助大家,小編匯總一些注會經濟法的知識點,。
【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務人申請破產
(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解釋】債務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關資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上訴
(1)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兩個裁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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