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保管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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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賠償
(1)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包括扣押),,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佼斒氯藳]有違法行為;
?、诓榉狻⒖垩旱膱鏊?、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坌姓C關對違法行為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懿榉?、扣押期限已經(jīng)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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