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考點精編: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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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的債務已經(jīng)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例題·單選題】甲對乙的債務清償期已屆滿卻未履行,乙欲就甲對他人享有的債權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享有的下列債權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撫恤金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財產(chǎn)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D
【例題·多選題】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
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3)選項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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