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精編:票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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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解釋】在出票時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可以進行抗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解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yōu)于其前手,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fā)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B.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票據背書不連續(xù)
D.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選項D:相對應記載事項(出票地)未記載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xù)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1)選項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2)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3)選項C:屬于“對物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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